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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hackchao略阳2024-03-31980
(来源:漳县盐井乡人民政府) 漳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

(来源:漳县盐井乡人民政府)

漳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公共管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管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空气、噪声的影响,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防火安全,重点加强大型活动及春节期间焰火燃放、防火安全管理。

文体旅游部门负责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日常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民社区、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企业开展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积极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全县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教育部门负责针对中小学校师生群体开展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宣传;中小学校负责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综治中心负责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将各成员单位履行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纳入综治考核。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 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举办节庆、庆典、婚丧嫁娶和传统民俗文化等活动时,应当遵守全县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宾馆、酒(饭)店在承办节日庆典、宴会等活动时,负责告知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应当遵守全县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条高考、中考及其他重大活动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公路线路、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医疗机构、职业中学、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农村麦场、草料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八)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等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第六条除以上设定的禁放区外,本县其他城区、乡镇区域均属于限制燃放区域,实行限放政策。

限制燃放区域在以下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期间(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七)、元宵节及传统民俗文化活动期间,在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除上述规定的日期外,因举办节庆、庆典和婚丧嫁娶等活动需要,在每日12:00至13:00,18:00至19:00的时间段内, 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禁止燃放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 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冷烟花;

(五)电子礼炮。

第八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 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九条 严禁随地随意乱燃乱放烟花爆竹,各宾馆、酒(饭) 店应当设置烟花爆竹燃放箱(筒),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应当自行处理。

第十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火车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 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自行处理或者未设置鞭炮燃放箱(筒),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 由公安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漳县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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