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惠州工会)
关于工伤赔偿的误区(七至十级)
Q
我工伤了,单位除了要给我正常发工资,还要给我营养费,伙食补助,交通费。
A
不对。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4条规定,住院期间有50元/天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交通费只有经批准跨地级市治疗的情况,根据相关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按条例规定是单位不需要支付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和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社保局申请保险。
Q
单位已经为职工参保了,所以后面我们单位不需要再赔偿工伤职工。
A
不对。
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规定:
1.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单位按原工资福利发放工资(64条有补充说明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工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不能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未派人护理的,需要按当地护工标准支付护理费。
2.评定等级后,仍然需要继续治疗的(含医疗期延长、康复治疗、工伤康复等)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32条规定:
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除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者死亡的情况之外,由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Q
停工留薪期是不是和伤残补助金一样最低都是按工伤前上一年省月平均工资60%计算
A
不是。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5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按原工资福利待遇,64条附则说明原工资福利待遇指工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并未规定不能低于多少,因此,停工留薪期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Q
我们是惠东县的,所以我的补助金是最低标准是按惠东县的平均工资作为最低底线。
A
说法错误。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33条、64条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条)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工伤前上一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则按上一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条),本人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解除劳动合同前上一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则按上一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重要提醒:
1.本篇文章主要以惠州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非惠州市职工,如所属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省的,则按所在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2.如是建筑工则需要再参考《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整个广东省工伤,如有需要可以在公众号菜单栏自取。
4.本项目是惠州市总工会根据惠州市(含市内各县区)工伤职工需求建立,只针对惠州市工伤情况进行解答。非惠州市工伤职工,因工作人员不了解当地工伤处理情况,无法详尽解答,请见谅。
来源:惠工工伤关爱援助项目
一审:沈莹
二审:高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