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情况,不一样的结果,法条随便翻,打赢算我输。
一、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发现怀孕了,怎么办?
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2020年5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
2020年6月5日,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1个多月。
2020年6月6日,李某找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出示医院证明,说明在职时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不同意.
2020年6月8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机关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之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是不能到期终止,要延续至三期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
虽然公司与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李某已经怀孕的事实,但李某离职后几天,自己觉得不舒服,去医院检查了,才发现已怀孕一个多月了。由此证明,李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就已经存在着怀孕的事实。
由于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上认识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公司以李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告知其已经怀孕的事实来进行抗辩不应得到支持。
故,公司的终止是违法的,李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该获得支持。公司已经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李某应全额退回。
二、女职工签订离职协议书并离职后,发现怀孕了,怎么办?
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2020年5月31日,公司找李某谈话,与其协商:因近来公司经营情况不好,想与李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给王雨嫣相关补偿。李某正好也觉得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良好,于是,双方谈妥条件后,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
2020年6月5日,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1个多月。
2020年6月6日,李某找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出示医院证明,说明在职时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不同意.
2020年6月8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机关认为:双方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李某在签协议时不知晓自己已怀孕,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范畴,协议不具有可撤销的事由,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因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故李某认为某公司无权与已经怀孕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劳动法律师建议: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
本文编辑:郑州劳动法律师李超锋